澳大利亞對EMC的要求采用EMC架構(1992無線電通信法)的自我宣告方式。在此架構規范的電氣產品都須符合澳大利亞標準,并取得澳大利亞通信局的認可,才能使用C-Tick標志。
C-Tick認證簡介
(1) 概述
C-Tick是澳大利亞通訊媒體管理局(ACMA) 根據1992年無線電通信法第188A節規定的受保護標志。
(2) 產品范圍
根據2001年政府發布的強制執行電磁兼容產品目錄,主要涉及的產品為:
工業、科技、醫用(ISM)設備,音像設備;
家用電器設備;
電動工具和電熱器具;
照明和類似設備;
信息技術設備。
不需要進行申請的產品為:
在澳大利亞以外的地區制造,并且不是為進口到澳大利亞銷售的裝置;
從新西蘭進口到澳大利亞銷售,并已符合新西蘭相關法規的裝置;
不在需要申請范圍的產品
根據澳大利亞的EMC框架,電氣電子產品分為三級:1級為低風險產品,2級為中度風險產品,3級為高風險產品。
(3) C-Tick標志
標志如下圖所示:
C-tick標志僅作為電磁兼容的符合性標志使用,使用該標志時通常還要有供方代碼(SCN),如果供方是在新西蘭,在供方代碼前再加字母Z,如果供方是在澳大利亞,在供方代碼前再加字母N,以示區別。
申請方向澳大利亞通訊媒體管理局提出使用C-tick標志的申請并獲得批準后,可獲得一個供方代碼(SCN),該代碼是C-tick標志的一個組成部分。申請表格見2001年無線電通信(符合性標簽-偶發輻射)公告的計劃表3 “使用 C-tick標志的通知和申請”。
同時,標志旁需有供應商的信息:如澳大利亞的商業名稱和地址、澳大利亞公司代碼等。
A-Tick認證簡介
(1) 概述
A-Tick是由 澳大利亞通訊媒體管理局(ACMA) 根據《澳大利亞電信法》(1997)第21部分,針對通訊設備發的強制性認證標志。
(2) 產品范圍
任何能夠連接到運營商或運營服務提供商的公共電訊網絡上的消費者設備和消費者連線都屬于標簽公告中定義的電訊產品,例如:應答機、移動電話、傳真機、電話機(包括無繩電話)、調制解調器等。
(3) A-Tick 標志
如下圖所示。與C-tick標志類似,也需要有供方的代碼(SCN)標簽,如果供方是在新西蘭,在供方代碼前再加字母Z,如果供方是在澳大利亞,在供方代碼前再加字母N,以示區別。
RCM認證簡介
此外,還能看到一種變形標志,稱為法規符合性標志(RCM,Regulatory Compliance Mark),表明產品既滿足電磁兼容要求,還滿足電氣安全要求。
法規符合性標志(RCM)是一種自愿性標志,它表明產品同時符合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的電氣安全和電磁兼容的法規要求,電氣安全法定管理機構和EMC法定管理機構都接受RCM標志作為供方合格聲明。RCM標志依據的標準有AS/NZS 4417.1(通用要求)、AS/NZS 4417.2(電器安全)、AS/NZS 4417.3(電磁兼容)和AS/NZS 4417.4(無線電設備)。供方(具有ABN、ACN、ARBN等機構代碼的供應商)需要申請并進行注冊后才可使用RCM標志。企業可向澳大利亞公司申請RCM標志。 產品在取得C/A-Tick和安全號碼(證書號)以后,即可到相關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取得RCM標志。
標識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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