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廢物再生法》包括兩個主要部分,其中一個是循環再利用,規定零售商必須在銷售點就某類電子設備向消費者收費。這些電子設備是指屏幕對角長度超過4英寸的視頻顯示設備,根據加州有害物質控制局的條例,包括以下8個類別:
(1)裝有屏幕對角長度超過4英寸的陰極射線管(CRT)設備;
(2)屏幕對角長度超過4英寸顯示設備的陰極射線管;
(3)裝有屏幕對角長度超過4英寸的陰極射線管的電腦顯示器;
(4)裝有屏幕對角長度超過4英寸的液晶顯示屏的筆記本電腦;
(5)裝有屏幕對角長度超過4英寸的液晶顯示屏的臺式顯示器;
(6)裝有屏幕對角長度超過4英寸的陰極射線管的彩電;
(7)裝有屏幕對角長度超過4英寸的液晶顯示屏的彩電;
(8)等離子彩電。
以下產品不在《電子廢物再生法》管制之列:
(1)屬于汽車部件的視頻顯示設備;
(2)裝在工業、商業或醫療設備內的視頻顯示設備;
(3)裝在洗衣機、干衣機、冰箱、微波爐、灶具、洗碗機、房間空調器、抽濕機或空氣凈化機內的視頻顯示設備。
在加州銷售的受管制電子設備,其生產商每年均須向零售商寄發通知書,說明向他們供應的電子設備特點。生產商亦須每年向加州當局提交報告,提供以下資料:(1)生產商名稱及地址;(2)上年在加州銷售的受管制電子設備數量資料;(3)年內生產商制造受管制電子設備所用的有害物質估計平均份量;(4)年內生產商銷售的受管制電子設備所含的可循環再造物料估計份量;(5)證明生產商致力設計可循環再造電子設備的資料;(6)之前12個月收到生產商通知的零售商名單。報告須于每年7月1日前提交。
生產商并須透過免費電話熱線、網站、產品標簽或產品說明書等,向消費者提供資料,說明在何處及如何交回舊產品,以及舊產品將如何循環再造或處置。
《電子廢物再生法》第二個主要部分是限制出售含有重金屬的受管制電子設備,由2007年1月1日起生效。
“最高含量”適用于電子設備內每種同質物料,而不是整件設備或其中一個部件。同質物料是指不能機械性地分開為不同物料的物料。
與歐盟RoHS指令的比較
雖然加州和歐盟的RoHS指令規定有許多相類之處,但加州RoHS較為寬松(見表2)。例如,加州RoHS所管制的產品類別較少;歐盟的規例涵蓋6種有害物質,即鉛、汞、鎘、六價鉻、聚溴聯苯(PBB)及聚溴二苯醚(PBDE),加州規例只涉及前四種重金屬物質且并無具體的標簽要求。
符合歐盟RoHS指令的電子產品,可于加州發售。得到歐盟批準可獲豁免的有害物質,加州亦會認可。被歐盟RoHS指令限制銷售,但不在加州受管制電子設備之列的電子產品,不會被加州禁止銷售。加州的規定與歐盟RoHS指令一樣,并無具體的標簽要求。
不過,加州準備將手提DVD影碟機納入受管制電子設備之列。目前,加州正考慮制定第A.B.2202號法案,AB2202與歐盟RoHS指令更類似,它延伸了法規的范圍,也就是說,將《電子廢物再生法》涵蓋的范圍擴展到與歐盟RoHS指令覆蓋產品類別一致。有提議將法案的計劃生效日期從2008年1月1日延遲至2010年1月1日。
目前,加州RoHS正在考慮進行修訂和擴展,產品覆蓋范圍將更廣,有可能涉及所有在加州銷售的電氣電子設備的制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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